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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规范9月1日起执行

2016-7-19 19:54:02 36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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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6-7-19 19:54:02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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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9 19:54:02

淄博市政府网站公布了关于印发淄博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通知公布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履行的14项义务,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本规范自9月1日起执行。

  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为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网站,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和自营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

  自营平台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自主经营商品及服务交易的网站。自营交易平台同时开拓第三方交易平台业务的,其开放经营额比重超过50%的,视为第三方交易平台。

  为强化平台经营者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规范要求,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要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建立商品(服务)交易准入制度,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或服务。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此外,要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拟终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月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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