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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未经批准 不得擅用“交易所”

2017-7-24 14:43:39 11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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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7-7-24 14:43:39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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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4 14:43:39

记者7月21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贵州省内由省政府或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平台(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办法明确,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立交易场所,组织开展或变相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交易场所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市场主体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未经批准,任何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字样。交易场所对登记、交易、结算、交割等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等。(记者沈丽琼 来源: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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