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布防范违规交易场所投资风险的提示,根据规定,在我省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均需经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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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近年来,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各类要素交易市场秩序,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2〕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2013年5月,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出台了《江西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赣金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我省设立从事权益类、大宗商品类及其他有关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均需经省政府批准。
根据国发〔2012〕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和我省《管理办法》规定,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循五项规定:一是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二是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三是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四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五是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内容。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进一步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融资理念,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杜绝参与未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易场所、省外交易场所分支机构及其授权服务机构或代理商的有关投资及经营活动。
市政府金融办201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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