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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民商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获省政府批复 湖北省交易场所达18家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9-6 19:34
标题: 湖北民商大宗商品交易中心获省政府批复 湖北省交易场所达18家
9月1日从省政府金融办获悉,省政府近日印发《湖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鼓励市州在条件成熟时依托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资源成立交易场所。

  2011年以来,我省要素市场建设发展迅速,成立了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武汉金融资产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等多个平台,涵盖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去年省政府批复了武汉华中石油化工交易中心、湖北华中矿产品交易中心、湖北汽车及零部件交易中心、湖北华中棉纺交易中心。今年上半年,又新批复同意设立武汉陆羽国际茶业交易中心、民商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武汉国际矿业权交易中心等。至此,我省各类交易所已达18家。《办法》指出,发起人可先向注册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州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报批。省管企业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可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申请。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刘美频表示,交易场所立足湖北,辐射全国,有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盘活特色产业和资源,通过市场平台的建设,力求掌握产品标准及价格体系的制定权,扩大实体产品在要素市场的活跃度,形成全国影响力。

  交易场所

  交易场所,是指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大宗商品交易指以商品现货为主要标的,可包含非标准化的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权合约等场外衍生品交易;其他交易特指碳排放权、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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